该编辑借名吴伟波律师解释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认定这种代还信用卡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罚金或没收财产。该文章漏洞百出,断章取义,用自己的臆想和利益的驱使来误导用户,实在是可恶!我们下面来仔细分析一下。
什么是司法解释?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真的,但是大家仔细看最后两个字“解释”,这是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所做的法律解释,重点是司法解释必须建立在案件的基础上作出的解释才能生效,否则无效。那么该编辑提到“非法经营罪”,他臆想的把这种司法解释认定为是非法经营罪,本末倒置,误导用户,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真实情况:在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后,再配合2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才能真正生效!
附:《解释》及《非法经营罪》 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与信用卡代还业务有关的重要条文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智能代还无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面法律的原文也附上了,那么智能代还究竟是不是违法的呢?这里有一个法律的临界点。
一、在《解释》中能够找到与支付有关的只有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本身不违法,比如:淘宝刷单,也是通过支付通道进行虚构交易,但他不违法,因为支付宝有支付牌照,但却违反了淘宝的相关规定。同样,智能代还也是虚构交易,所有进行交易的支付通道都有支付牌照,虽然支付公司有违规的迹象,但不构成违法。
怎样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简单来说:POS机和智能代还只是一个工具,直接给用户使用,不违法!如果利用工具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那么就是违法!注意!是否构成违法,仅仅是多了这么一条坎!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贵阳便民网看到的,谢谢!